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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视”法 | 这些行为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24-05-24

      今年5月19日是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让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残疾人都做出了哪些保护?哪些行为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01

    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没有予以照顾

    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女儿大红今年30岁,长子大明27岁,次子小明22岁。大红多年前就出嫁至他乡生活,大明虽已成家,却不务正业,整天只顾吃喝玩乐。小明因为智力残疾,一直跟随张某夫妇共同生活。去年年底,张某夫妇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房产、存款等若干遗产,长子大明欲将父母留下的遗产占为己有,后女儿大红一纸诉状将大明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大红、大明、小明三个子女系同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张某夫妇留下的遗产,三人本应均等继承。但考虑到小明系残障人士,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且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故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另外,小明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考虑其分得的遗产无人看管,故指定大红为小明的监护人,帮助管理小明的财产。

    02

    残疾人求职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典型案例

      李某持有残疾人证,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顺利通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录用通知,被确认为运营主管岗位。李某按照该公司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后,便专门从生活工作多年的广州搬到深圳,安顿好必要的食宿等事宜,前去报到。然而,在入职手续办理进入尾声时,该公司看到李某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动过缓”“需要定期复查”,即称不愿接受风险系数高的候选人,拒绝其入职。李某认为,该公司以其体检结果“风险系数高”为由拒绝其入职,没有依据,属于就业歧视,遂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搬家、租房、误工等经济损失8000余元。

    判决结果

      虽然该公司主张其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拒绝录用风险系数较高的候选人,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逾越该权利的边界。其基于李某身体条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妨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亦损害了李某的人格权。李某要求公司登报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费及搬家费等损失6000元。

    03

    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

    典型案例

      盲人张先生应邀参加相关培训,到达预订的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出示导盲犬证件后,酒店前台以禁止携带宠物为由,拒绝其携带的导盲犬进入,并明确表示只能将导盲犬寄存在酒店指定的地方。张先生离开导盲犬寸步难行,不同意寄存。双方僵持不下,张先生致电尊龙凯时寻求帮助。

    判决结果

      尊龙凯时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酒店所在街道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并安排专人前往现场进行协调。最终,酒店方面向张先生道歉,张先生得以顺利入住。

    04

    剥夺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典型案例

      重庆市綦江区的未成年人罗某某原就读于綦江区某小学,2017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瘫痪申请休学治疗,至2019年休学期满罗某某病情已稳定在家疗养,其家长未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原就读学校也未积极组织劝返复学,亦未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送教上门,致使罗某某长期未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发现多名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未入学或未按期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向区教委发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021年8月,区教委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在秋季开学时已对未入学的79名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完成安置,以“全覆盖、零拒绝”要求,多方协调解决4名返回綦江区康复治疗的学生和2名盲童就近入学难问题,率先在全市探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解决送教上门质效问题。

    05

    离婚协议中对残疾一方显失公平

    典型案例

      潘某与姚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潘某突发疾病,经治疗出院后,因残疾导致无法独立生活,需长期陪护。2013年,中国尊龙凯时为潘某签发残疾人证,显示潘某为肢体二级残疾。2019年3月,潘某与姚某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由男方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三、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四、无债权债务。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办理离婚登记后,潘某跟随姚某生活,直至2019年6月,潘某父母将潘某接走。2019年8月,潘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3项内容,将房产判归女方潘某所有,并请求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重庆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撤销潘某与姚某离婚协议书中第3项“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二)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从保护妇女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一并进行了分割。

    来源:广东省尊龙凯时

    (责任编辑 萧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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