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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

    2018-05-28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机制,规范残疾少年儿童救助项目、标准、流程和管理,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尊龙凯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3—16周岁的残疾少年儿童和深圳户籍0—3周岁持市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范围

    第三条【服务内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项目主要有:

    (一)听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认知能力训练、言语矫治、听觉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二)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三)言语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发音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吞咽训练、构音障碍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四)肢体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引导式教育训练等。

    (五)精神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六)视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视觉功能训练、定向与行走能力训练等。

    (七)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及耳蜗配件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

    (八)残疾儿童入读普通幼儿园的保教支持。

    第四条【救助项目】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主要范围:

    (一)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需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门诊式或日托制康复服务。

    (二)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使用产品应由政府招标采购的产品和型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和市儿童医院),植入手术医院可随定点医院的变更而调整。

    (三)残疾少年儿童耳蜗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配套服务。

    (四)残疾儿童在具有办学资质幼儿园接受全日制康复教育的服务。

    三、救助标准

    第五条【救助标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贴标准为:

    (一)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给予肢体残疾少年儿童不低于 2万元/人/年,精神残疾少年儿童不低于1.8万元/人/年,听力、言语残疾少年儿童不低于 1.5万元/人/年,智力、视力残疾少年儿童不低于1.2万元/人/年的康复救助补贴。

    (二)对经评估适宜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少年儿童,免费给予人工耳蜗产品(政府采购)和植入手术(定点医院)的资助。

    (三)对已实施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少年儿童,给予不超过5000元/年/人的耳蜗配件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的配套服务补贴。

    (四)对入读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给予不超过5000元/年/人的保教费补贴。

    四、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材料】残疾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通过在“深圳市残疾人网”在线填写《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申请审批表》(下简称审批表),同时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书)。

    (二)申请人及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七条【申请时间】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7月;8月—12月申请的,转入下一年度安排。

    第八条【初审】社区工作站负责初审,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上报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审批表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复审】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复审,复审通过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未通过复审的,审批表回退社区工作站。

    第十条【审批】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批,审批同意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电子档)。审批不同意的,审批表回退社区工作站。

    五、评估转介

    第十一条【评估】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通知审批通过的残疾少年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残疾人评估转介中心进行评估;其中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少年儿童评估,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人工耳蜗执行小组专家负责。

    第十二条【公示】经评估确定康复救助的残疾少年儿童名单,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在其居住的街道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转介】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应在一个月内通知辖区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少年到区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转介服务(结合家长或监护人意愿,转介到相应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逾期不接受转介服务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康复救助服务。

    六、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结算】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补贴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凭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转介单、协议书、收款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服务补贴费用结算。

    (二)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时间的申请人数,统一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产品的政府招标采购和定点医院的植入手术安排。

    (三)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实行产品政府采购、定点医院植入手术与自行选购、责任自负相结合,选择自行选购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凭植入手术记录、产品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责任承诺书和救助补贴,补贴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四)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配件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所需费用,采取核销方式,由残疾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先行垫付,凭发票、产品清单小票等材料,到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救助补贴。

    (五)残疾儿童入读普通幼儿园,家长或监护人凭幼儿园发票、就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保教费补贴。

    第十五条【申请量】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服务补贴费使用期为一年。康复救助补贴费用年度有结余的,原则上应退回区残疾人联合会,如未按要求退回的,不得接受下一年度康复救助补贴费用的申请。

    七、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费用按“费随事转”和“属地管理”原则,按康复救助服务项目费用支出范围,分别纳入市、区本级专项服务经费年度预算。

    八、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康复救助服务经费的申请及发放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考核】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能力、质量、效果考核评估。发现定点机构违规违法或侵害残疾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及时终止定点服务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九、附则

    第二十条【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予以废除。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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